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48號原 告 曾清燿
林登門李玉生曾惠英曾鐸曾林循曾基榮柯曾美娥吳怡靜曾惠鈴曾彩華鄒嵩田廖淑華廖弘遠廖弘文曾基松曾美春曾美華謝春眉廖瓊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複代理人 施冠群 律師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李鴻源訴訟代理人 陳芳珍
曾茲瑜莊雅珍
參 加 人 南投縣政府代 表 人 李朝卿訴訟代理人 蔡振發
林怡綺莊耀仁上列當事人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74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編號、姓名、地號、應有部分、折合面積、繼承關係及補償金額欄所載,應更正為如後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茲依參加人南投縣政府及原告曾林循、柯曾美娥、曾基松、曾美春、曾美華、曾基榮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林 秋 華法 官 莊 金 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