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更二字第00022號原 告 甲○○原 告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天昱 律師被 告 苗栗縣政府代 表 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
戊○○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2年度訴字第465號判決駁回,原告不服,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1008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嗣經本院以94年度訴更一字第27號判決駁回,原告仍不服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1712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7年6月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林 金 本法 官 莊 金 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