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9號再審原告 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代 表 人 孫永慶訴訟代理人 林欣屏 律師
吳小燕 律師許進德 律師再審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趙榮芳訴訟代理人 賴萬星上列當事人間因機關團體作業組織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96年度訴字第24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7年9月2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受命法官 胡 國 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 逸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