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簡字第11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中縣政府間有關低收入戶事件,對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97年度簡字第113號判決聲請許可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 官 許 武 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莊 啟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