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7 年簡字第 155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簡字第155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0000000代 表 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因工程受益費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府法訴字第0970246209號訴願決定(案號:097077)提起行政訴訟,就撤銷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又「提起訴願,以有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前提要件。所謂行政處分,乃行政主體就具體事件所為之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的行政行為。至行政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之敘述或理由之說明,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人民對之,即不得提起訴願。」(最高行政法院44年判字第18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因工程受益費事件不服被告民國(下同)97年7月16日中市稅管字第0970034880號函,提起訴願。該函係就原告97年7月3日申請書而為函復,其主旨為:「台端申請撤銷工程受益費行政執行一案,本局已於97年3月3日中市稅管字第0970008194號函、97年3月20日中市稅管字第0970011114號函、97年4月10日中市稅管字第0970014993號函復在案,請查照。」查被告97年3月3日中市稅管字第0970008194號、97年3月20日中市稅管字第0970011114號及97年4月10日中市稅管字第0970014993號函,核其函復內容僅係在說明本件移送強制執行之法規依據,性質屬觀念通知,並未對外發生具體之法律效果,非屬行政處分;而被告97年7月16日中市稅管字第0970034880號函,亦僅係向原告重申前揭函復之情形,性質上仍屬觀念通知,僅為單純之通知,並不發生准駁之法律效果,即難謂其屬行政處分性質。訴願決定以上開函非屬行政處分,不予受理,即無不合。原告提起行政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莊 金 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始得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否則不得抗告;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均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裁判案由:工程受益費
裁判日期:2009-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