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001號原 告 甲○○被 告 苗栗縣政府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苗栗縣銅鑼鄉公所代 表 人 丙○○訴訟代理人 戊○○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台內訴字第096015714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茲指定民國97年4月1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莊 金 昌法 官 林 金 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蔡 騰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