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42號原 告 乙○○即甲○○○○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 律師複 代理人 林輝明 律師被 告 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分局代 表 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
戊○○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健保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茲指定民國97年10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林 秋 華法 官 許 武 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莊 啟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