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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7 年訴字第 509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09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 律師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

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徵收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中縣政府、臺中縣豐原市公所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臺中縣政府於民國(下同)96年7月10日以府地權字第09601900581號函通知原告略以:原告未領取臺中縣豐原市公所辦理都市○○○號道路工程用地徵收案內豐原市○○段○○○○號土地地價補償費新臺幣326,328元,經於96年7月4日存入該府設於臺灣土地銀行豐原分行「臺中縣政府-土地徵收補償費301專戶」內云云,經查始知豐原市公所為辦理都市○○○號道路拓寬工程,經臺中縣政府報請臺灣省政府67年7月13日府民地四字第67657號函核准徵收原告所有臺中縣豐原市○○段○○○○號(重測前社皮段14-19地號)等土地,並由臺中縣政府以67年7月15日府地用字第97299號公告徵收,公告期間自67年7月15日起至67年8月13日止。惟自公告徵收日起至前開臺中縣政府96年7月10日通知函日止,原告並未接獲任何領取地價補償費通知,乃主張未曾收到領取補償費通知,以及應領補償費既未經需用土地人豐原市公所於公告完畢15日內繳交主管地政機關臺中縣政府發給完竣,本件徵收土地核准案應已失效為由,請求重新辦理徵收及補償,而由臺中縣政府報請被告內政部核定,經被告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第184次會議決議:「應無徵收失效」,並以97年3月17日台內地字第0970045138號函請臺中縣政府轉復原告,原告不服,遂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等規定提起本件確認訴訟,聲明求為判決:確認臺灣省政府67年7月13日作成府民地四字第67657號函之核准徵收行政處分(臺中縣政府於67年7月15日以府地用字第97299號函公告),就原告所有坐落臺中縣豐原市○○段○○○○號(重測前社皮段14-19地號)土地部分所形成之徵收法律關係,自67年8月14日起因徵收處分失效而不存在」等語。因其訴訟之結果,臺中縣政府與臺中縣豐原市公所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爰依職權命其等獨立參加本件之訴訟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國 棟

法 官 林 金 本法 官 林 秋 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蔡 逸 媚

裁判日期:2009-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