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更二字第20號原 告 甲○○
乙○○○丙○○丁○○戊○○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聰達 會計師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己○○訴訟代理人 辛○○
庚○○壬○○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稅捐事務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3年12月3日台財訴字第09300414710號訴願決定(案號:第00000000號),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58號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847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嗣經本院95年度訴更一字第39號裁定駁回,原告又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106號裁定廢棄原裁定,發回本院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7年12月23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國 棟
法 官 林 秋 華法 官 莊 金 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