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再字第46號再審原 告 佶迪屋精品服飾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再審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稅捐事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本院94年度訴字第50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民國94年度訴字第50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1月5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1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林 秋 華法 官 許 武 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 啟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