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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訴字第 117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 律師複代理人 洪錫欽 律師被 告 彰化縣政府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

丁○○張奕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未依核定事業擴展計畫使用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經訴字第09806106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茲指定民國99年1月1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莊 金 昌法 官 林 金 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裁判日期:200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