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7號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己○○原 告 乙○○上二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 律師複 代理人 林巧雲 律師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辛○○訴訟代理人 戊○○
丁○○被告參加人 臺中縣政府代 表 人 丙○○訴訟代理人 庚○○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徵收關係不存在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8年10月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莊 金 昌法 官 林 金 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