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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訴字第 177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7號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己○○原 告 乙○○上二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 律師複 代理人 林巧雲 律師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辛○○訴訟代理人 戊○○

丁○○被告參加人 臺中縣政府代 表 人 丙○○訴訟代理人 庚○○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徵收關係不存在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8年10月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莊 金 昌法 官 林 金 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裁判日期:2009-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