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0號原 告 甲00000000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蔡長壽 會計師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因註銷營業登記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台財訴字第09700525850號訴願決定(案號:第00000000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8年10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林 秋 華法 官 林 金 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昱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