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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訴字第 186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6號上 訴 人 甲○○ 籍設:南投縣集集鎮廣明里洞角巷

29之5號居:臺北市○○區○○街○號3樓(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南投分處代 表 人 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承租國有土地事件,對於民國98年9月17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0018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林 金 本法 官 莊 金 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昱妏

裁判案由:承租國有土地
裁判日期:2009-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