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9號原 告 甲○○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稅捐稽徵法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台財訴字第09800105440號訴願決定(案號:第00000000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為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所明定。而此所謂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訴願法第3條第1項定有明文。至行政機關所為單純事實之敘述或事實通知或理由之說明,既不因該項敘述或通知或說明而生何法律上之效果者,自非行政處分。故提起行政訴訟法第4條之撤銷訴訟,須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合法訴願程序後,始得向法院提起之,若無此種情形,而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其起訴即認不備要件;又提起課予義務訴訟,須以經過訴願程序為其前提,並類推適用關於撤銷訴訟之規定,其未經過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諸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甚明。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為材茂有限公司(以下稱材茂公司)代表人,該公司嗣於民國(下同)92年9月9日變更代表人為舒靜江,被告所屬大屯稽徵所為查核材茂公司91年11月至12月間取得東政機械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情形,以97年12月4日中區國稅大屯三字第0970048621號函,請該公司(列原告為代表人)提示帳證到該所備查,原告於97年12月15日繕具訴願告發書,主張其非材茂公司之代表人云云。
被告所屬大屯稽徵所除立即更正改列變更後之代表人舒靜江重新發函調查外,並以97年12月22日中區國稅大屯三字第0970051075號函復原告,原告對前開97年12月4日及97年12月22日函復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不受理後,起訴主張:
原告於92年8月8日被騙登記為材茂公司小股東,92年8月11日又變造偽刻印章文件,被登記為代表人,經其查覺後,於92年9月3日將代表人卸任,經濟部商業司有案可查,被告故意不變更稅籍資料,反而故意將原告移送法辦,係屬不法等語,並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及被告應將營利事業基本資料材茂公司代表人甲○○應更正為舒靜江,並追究被告人員變造之行政責任。
三、經查:㈠本件被告所屬大屯稽徵所以97年12月4日中區國稅大屯三
字第0970048621號函通知材茂公司提示帳證,尚不對外發生准駁之法律上效果,核其性質係屬事實通知,即難謂其屬行政處分性質;而被告97年12月22日中區國稅大屯三字第0970051075號函,係原告於被告上開調帳函通知材茂公司時,提出訴願告發書主張其非材茂公司之代表人,被告所屬大屯稽徵所係函知原告該材茂公司已於92年9月9日變更代表人為舒靜江,並已對舒靜江重新調查之情形,函復原告,核其性質亦屬事實通知,亦難謂其屬行政處分性質。訴願決定以上開二函非屬行政處分,不予受理,即無不合,原告提起行政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㈡又原告請求被告「應將營利事業基本資料材茂有限公司代
表人甲○○應更正為舒靜江」部分,應係申請被告作成「將營利事業基本資料材茂有限公司代表人甲○○應更正為舒靜江。」之特定內容行政處分,核屬課予義務訴訟。經核原告訴願告發書狀及再訴願書所附之郵局存證信函(見訴願卷第7頁至第10頁),僅對被告97年12月4日及97年12月22日函請求撤銷而訴願,並未對「被告應將營利事業基本資料材茂有限公司代表人甲○○應更正為舒靜江」提起訴願,原告逕提本件課與義務訴訟,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起訴難認為合法,亦應予駁回。況被告所屬大屯稽徵所97年12月22日中區國稅大屯三字第0970051075號函,已告知材茂公司之代表人已於92年9月9日變更為舒靜江,並已對舒靜江重新調查,原告亦無提起此訴訟之權利保護必要,至原告請求追究被告人員變造之行政責任部分,核非本院職權。本件既經程序駁回,其實體上之主張即毋庸再予審酌,併予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林 金 本法 官 莊 金 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