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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訴字第 20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被 告 臺中市西屯區公所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論結欄中關於「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之記載,應更正為「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前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莊 金 昌法 官 林 金 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 滿 麗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09-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