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8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巨峰 會計師複代理人 楊建華 會計師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扣繳稅款罰鍰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台財訴字第098001564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8年11月2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秋 華法 官 許 武 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