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0號原 告 甲○○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因承租國有土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所為之98年度訴字第270號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第3頁第1行、第2行、第7行中關於「96年3月14日」、「94年12月5日」、「66.77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94年』3月14日」、「94年12月『15日』」、「『62.77』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裁定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9條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國 棟
法 官 林 秋 華法 官 劉 錫 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 逸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