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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訴字第 293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93號原 告 甲○○被 告 苗栗縣政府代 表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冤獄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依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賠字第8號請求支付冤獄賠償新台幣(下同)109,800元並加倍金額附加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附帶民事損害賠償2億元。經核純屬冤獄賠償訴訟或國家賠償訴訟,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冤獄賠償法第12條第1項後段、國家賠償法第12條規定參照),由民事法院審判,行政法院並無受理訴訟權限,依前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林 金 本法 官 莊 金 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裁判日期:2009-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