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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訴字第 319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19號原 告 丙○○原 告 乙○○○共 同輔 佐 人 戊○○原 告 甲○○上三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嘉明 律師被 告 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丁○○訴訟代理人 己○○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土地複丈成果圖無效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緣原告使用臺中市○○區○○街○○○號公共設施(雷中名邸社區地下1層停車空間)與臺中市政府所屬工務局核發之年中工建使字第2153-00號使用執照核准圖說不符,經臺中市政府以民國(下同)96年11月1日府都管字第0960240665號函通知原告請於文到後1個月內依原核准圖說改善,原告迄未改善,臺中市政府乃以96年12月3日府都管字第0960276786號函通知原告依前開96年11月1日函辦理。原告不服,向內政部提起訴願,經內政部作成訴願不受理之決定,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查,原告雖於起訴時檢附96年12月3日府都管字第0960276786號函及內政部97年6月4日台內訴字第0970073484號訴願決定書(案號:0000000000)然核其起訴狀、補正狀及起訴補充狀所載,均無一語指及該函文及訴願決定書有何違誤,亦未對該函文及訴願決定書為任何不服之表示或請求撤銷之聲明,經本院受命法官於98年10月6日準備程序中闡明行政訴訟之種類,請原告陳述係提起何種類行政訴訟及其訴之聲明,經到庭原告輔佐人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下簡稱臺中地院)94年6月24日中院清中簡民易中簡1627字第54075號函囑被告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就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鑑定界址,所作成之複丈成果圖,陳稱:原告主張該複丈成果圖無效,請求追加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為被告,並請求裁判確認台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於94年7月19日對台中市○○區○○段811-4地號土地所作的複丈成果圖無效云云。是本件原告係對被告94年7月19日台中市○○區○○段○○○○○○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所屬測量員己○○等共三員偏頗虛偽鑑定、推拒更正測繪嚴重錯誤94年7月19日台中市○○區○○段○○○○○○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柱外緣測繪九倍嚴重錯誤)、捏造0.45平方公尺面積數據、故意登載不實,臺中地院94中簡1627號民事判決與95簡上199號民事判決引據測繪嚴重錯誤土地複丈成果圖,故意登載不實、妨害司法公正,誘導鼓譟中院民執六股強制執行超額查封、湮滅虛偽鑑定測繪嚴重錯誤證據,該複丈成果圖上有「柱外緣」三個字,(即圖上「C」線),以比例尺量,長度是5.5公尺,但是96年12月6日原告到現場去量,只有61公分,所以該複丈成果圖記載不實,被告所為複丈成果圖不正確,導致原告民事訴訟敗訴受到不利益之結果等情。並聲明求為判決確認被告94年7月19日台中市○○區○○段○○○○○○號土地複丈成果圖無效。

三、按「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完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30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故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或違法之訴訟,均以所確認之對象係屬行政處分為要件,且必須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並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30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而此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次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

四、按「司法機關囑託之複丈案件,應依司法機關所囑託事項辦理,對土地所有權人不得發給土地複丈成果圖。」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2條第1項定有明文。從而,經司法機關囑託或申請人申請辦理地上物之勘測,雖經地政事務所派員測量,此項測量結果,原無確定私權之效力,非行政處分。且鑑界之複丈,申請人如有疑義,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提出再鑑界之申請。複丈成果圖僅係相對人立於鑑定機關之立場所為之鑑定行為,其於完成鑑定後發給複丈結果圖,無非鑑定人員表示建物或土地面積之專業上意見,供法院裁判之參考而已,必經採為裁判或行政處分之依據,始生依鑑定內容變動之法律上效果,是鑑定後所為之複丈成果圖本身並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僅係事實之說明,並非行政處分。就此最高行政法院51年判字第226號判例亦說明:「原告所有土地,與陳某所有土地因經界發生爭執,經陳某申請被告官署所屬之麻豆地政事務所派員測量,此項測量結果,原無確定私權關係之效力,原告對之既有爭執,自可訴由普通法院審理裁判。而被告官署所屬麻豆地政事務所所為之測量工作,尤不能視為被告官署之處分,既無行政處分之存在,原告自不得以行政爭訟方式,請求救濟。」可資遵循。本件被告應臺中地院之囑託,於94年7月19日就台中市○○區○○段○○○○○○號土地作成之複丈成果圖,係訴外人陳惠敏另案在臺中地院簡易庭對原告提起拆屋還地之訴,經臺中地院94年6月24日中院清中簡民易中簡1627字第54075號函囑託被告測量所作成,有該複丈成果圖影本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67頁)揆諸上開說明,該複丈成果圖無確定私權之效力,非行政處分,目得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提起確認訴訟,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對之無審判權,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原告之訴本院既無審判權,則原告請求本院調查證據部分,依法本院亦無權調查,應併予駁回。至於被告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上開複丈成果圖,於臺中地院民事執行處執行時,再囑託該被告測量,發現上開測量成果圖確有錯誤乙節,原告得依據該被告在民事執行處之測量結果,對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以求救濟,並非依行政訴訟程序循求救濟,合併敍明。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莊 金 昌法 官 林 金 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裁判案由:土地複丈
裁判日期:2009-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