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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訴字第 319 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8年度訴字第319號98年11月19日辯論終結原 告 丙○○

乙○○○共同輔佐人 戊○○原 告 甲○○上三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嘉明 律師被 告 臺中市政府代 表 人 丁○○訴訟代理人 庚○○

己○○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緣原告使用臺中市○○區○○街○○○號公共設施(雷中名邸社區地下1層停車空間)與臺中市政府所屬工務局核發之年中工建使字第2153-00號使用執照核准圖說不符,經臺中市政府以民國(下同)96年11月1日府都管字第0960240665號函通知原告請於文到後1個月內依原核准圖說改善,原告迄未改善,臺中市政府乃以96年12月3日府都管字第0960276786號函通知原告依前開96年11月1日函辦理。原告不服,向內政部提起訴願,經內政部作成訴願不受理之決定,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查,原告雖於起訴時檢附96年12月3日府都管字第0960276786號函及內政部97年6月4日台內訴字第0970073484號訴願決定書(案號:0000000000)然核其起訴狀、補正狀及起訴補充狀所載,均無一語提及該函文及訴願決定書有何違誤,亦未對該函文及訴願決定書為任何不服之表示或請求撤銷之聲明,經本院受命法官於98年10月6日準備程序中闡明行政訴訟之種類,請原告陳述係提起何種類行政訴訟及其訴之聲明,經到庭原告輔佐人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下簡稱臺中地院)94年6月24日中院清中簡民易中簡1627字第54075號函囑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就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鑑定界址,所作成之複丈成果圖,陳稱:原告主張該複丈成果圖無效,請求追加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為被告,並請求判決確認台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於94年7月19日對台中市○○區○○段○○○○○○號土地所作的複丈成果圖無效云云。嗣言詞辯論期日原告又追加請求判決確認臺中市政府核發之83年中工建建字第1938建造執照及84年中工建使字第2153使用執照無效(原告請求判決確認被告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受臺中地院囑託就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鑑定界址,所作成之複丈成果圖無效部分,由本院另行裁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查被告臺中市政府97年1月18日都管字第0970011998號函:

「公共設施牆壁保護層剝落配合改善。」以及97年2月22日都管字第0970026267號函:「公共設施牆壁保護層剝落配合改善。」可證穎川建設詐騙集團王鈴娥、陳應豐、林薔玲、周長祿、林宗邦等夥眾開挖地下室(台中市○○區○○街○○○號至2-15號建物),地下室偷工減料結構牆壁未植鋼筋;921大地震地下層結構牆壁破損崩坍直徑約40公分兩處(穎川建設公司襄理周長祿經手掩飾地震結構牆壁破損),舊證仍在,且迄今尚未修復結構牆壁破損;化糞池管路破壞建物地下層結構重要承載樑桁;雷中名邸危險集合共構建物,建物結構勘慮,被告臺中市政府所屬都市發展處姑息縱容穎川建設公司王鈴娥等,主導興建雷中名邸危險集合共構建築物,被告臺中市政府核發83年中工建建字第1938號建照新建工程建築管理審核不實、84年中工建使字第2153號使用執照竣工圖建築師簽證不實,故意使公務員簽證、登載不實,篡改變造上開使用執照竣工圖簽證註記工程內容、故意破壞集合共構建築物重要承載樑桁(化糞池管道)、偷工減料(篡改十戶各自獨立化糞池為十戶集中式)、偽造文書一物數賣(篡改車道、停車位編號位置:上開使用執照竣工圖地下室平面圖)、破壞公平交易秩序、鑽營不當得利挑撥交易糾紛,竣工圖與房屋現狀不符,被告臺中市政府所屬承辦人員執行公務偏頗、隱匿,滋擾不動產交易秩序等情。並聲明求為判決:確認被告臺中市政府核發83年中工建建字第1938建造執照及84年中工建使字第2153使用執照無效云云。

三、被告臺中市政府則以:原告所稱涉及違反其他法律(如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土地法、地政士法…等)規定情事,另涉刑事、民事等消費糾紛情事,應由當事人逕循司法途徑主張。原告所稱竣工圖與房屋現況嚴重不符乙節,查被告核發84年中工建使字第2153號使用執照核准資料,停車格線與車道側牆與圖說並無不符,且有竣工照片可憑,至於公共設施包含車道與停車格部分,現況與核准之竣工圖不符,已依據建築法函請所有權人及全體住戶改善,此為改善問題,需住戶共同完成;有關化糞池設置問題,建築師簽證不實,亦已移送建築師懲戒,亦與本案無涉。原告另稱被告臺中市政府97年1月18日府都管字第0970011998號函通知改善地下室外牆保護層剝落乙節,現勘確有保護層剝落情事,被告臺中市政府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改善,以維護公共安全並無不當,至於涉及保固、偷工減料等情事係屬私權爭執,應由當事人逕循司法途徑主張,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件兩造之爭點為原告主張被告核發之系爭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之竣工圖建築師簽證不實,故意使公務員簽證、登載不實,篡改變造上開使用執照竣工圖簽證註記工程內容、故意破壞集合共構建築物重要承載樑桁、偷工減料、偽造文書一物數賣、破壞公平交易秩序、鑽營不當得利挑撥交易糾紛,所屬承辦人員執行公務偏頗、隱匿,滋擾不動產交易秩序等各節,是否為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之「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之情形?

五、按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規定:「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是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規定就行政處分之無效原因,採重大明顯瑕疵說,其中第1至第6款是重大明顯之例示,第7款則為重大明顯之概括規定。所謂「重大明顯」,係指其瑕疵之程度,不但重大,且如同寫在額頭上,任何人一望即知。如果其瑕疵非重大,或非明顯,即難指該行政處分為無效(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1444號判決參照)。本件原告所指被告臺中市政府核發83年中工建建字第1938號建照新建工程建築管理審核不實、84年中工建使字第2153號使用執照竣工圖建築師簽證不實,故意使公務員簽證、登載不實,篡改變造上開使用執照竣工圖簽證註記工程內容、故意破壞集合共構建築物重要承載樑桁(化糞池管道)、偷工減料(篡改十戶各自獨立化糞池為十戶集中式)、偽造文書一物數賣(篡改車道、停車位編號位置:上開使用執照竣工圖地下室平面圖)、破壞公平交易秩序、鑽營不當得利挑撥交易糾紛,竣工圖與房屋現狀不符,被告臺中市政府所屬承辦人員執行公務偏頗、隱匿,滋擾不動產交易秩序等各節,縱然屬實,其中公務員簽證、登載不實,篡改變造上開使用執照竣工圖簽證註記工程內容、故意破壞集合共構建築物重要承載樑桁(化糞池管道)、偷工減料(篡改十戶各自獨立化糞池為十戶集中式)、偽造文書一物數賣及偽造文書部分,係屬公務員、建築師或建設公司有無犯罪之問題,原告得向管轄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破壞公平交易秩序部分應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均不能據以主張被告核發之83年中工建建字第1938建造執照及84年中工建使字第2153使用執照之行政處分無效。至於上開2行政處分,有無違法得否請求撤銷部分,原告應自行政處分到達後30日內向被告之上級機關內政部提起訴願,以求救濟,不能於訴願期限屆滿後,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原告請求調查證據部分,經核均係指被告所屬公務員有無包庇或建築師審核是否違法,並非就系爭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有無行政程序法第111條所定無效之相關證據,自無從予以調查,併予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第98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莊 金 昌法 官 林 金 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表明上訴理由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裁判案由:土地複丈
裁判日期:2009-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