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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訴字第 95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5號原 告 甲○○原 告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燦奎 律師被 告 彰化縣政府代 表 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張奕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未依核定事業擴展計畫使用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 98年2月3日經訴字第098061060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8年10月22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王 德 麟法 官 許 武 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廖 倩 慧

裁判日期:2009-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