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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停字第 2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停字第2號聲 請 人 甲○○輔 佐 人 丙○○相 對 人 彰化縣政府代 表 人 乙○○代 理 人 戊○○

丁○○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徵收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訴願法第93條第2項、第3項及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所謂難以回復之損害,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在社會一般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且均不能以金錢估價賠償者而言。若其得以金錢賠償,尚非所謂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聲請人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787、788、789、790、791、792及796等7筆土地,經彰化縣田尾鄉公所辦理民國(下同)98年度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田尾園○○○區○○道路施工乙案,現正向內政部提起訴願審理中,彰化縣田尾鄉公所將於99年1月18日強制執行拆除地上物,惟相對人98年10月23日府地權字第0980256456號行政處分顯然違法,聲請人除依法提起訴願外,因情況緊急,恐怕即使向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聲請停止執行,也來不及獲得適時救濟,而聲請人地上物(鋼構遮雨棚及園藝景觀植物)將因強制拆除而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而樹木係七里香直徑約10幾公分將近20顆,於此季節並不適合移植,如移植將造成樹木枯死。爰依訴願法第93條第2項、第3項規定聲請裁定准許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三、相對人則以:目前該道路工程進行當中,外環道路土地大部分是聲請人的,且經詢問田尾鄉公所,其表示法定工程期限進行當中,施工在即,必須強制拆除。該工程已有延宕,如再停止執行,將影響工程之進行。

四、經查,本件彰化縣田尾鄉公所為辦理98年度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田尾園○○○區○○道路工程乙案,而徵收聲請人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787、788、789、790、791、792及796等7筆土地及其地上物,並已完成徵收在案,嗣經彰化縣田尾鄉公所通知將於99年1月18日強制執行拆除聲請人所有之鋼構遮雨棚及園藝景觀植物等地上物。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者,為停止上開地上物拆除之執行,聲請人如受執行,縱有如聲請人所稱之損害,惟該損失在一般社會通念上,並非不能以金錢賠償,難謂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730號裁定意旨參照)。從而,本件依聲請人主張,尚難認有不能回復損害之情事,其聲請停止執行,核與首揭停止執行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國 棟

法 官 劉 錫 賢法 官 林 秋 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10-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