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號聲 請 人 王敦立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上列聲請人因原告王昭章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間地政士法事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445號),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王敦立為本院98年度訴字第445號原告王昭章對於被告臺中市政府提起地政士法事件訴訟時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行政訴訟法第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原告王昭章(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子,因王昭章患有癲癇、水腦症及顱內損傷等病症,於民國(下同)99年1月18日急診住院進入加護病房,日前雖已出院,惟其身體狀況不佳,缺乏陳述能力,為訴訟之必要,故聲請指定其為原告王昭章之特別代理人等語。經查,原告經行政院衛生署臺中醫院(下稱臺中醫院)診斷患有「癲癇未提及難治之癲癇、阻塞性水腦症及未提及顱骨骨折的顱內損傷之後期影響。」及「腦傷合併認知功能障礙」等症狀,有該醫院之診斷證明書附卷可稽(本院98年度訴字第445號卷第173、188頁),復經本院向臺中醫院函查原告之病症結果,據該醫院查復「病患王昭章君於97年11月3日在開刀時就懷疑有水腦症,98年12月6日電腦斷層顯示水腦症及臨床有癲癇發作,98年12月7日接受(腦室腹腔分流術)手術。99年5月12日住院時已是不能行走,有被害妄想症、脾氣暴躁,思考邏輯無法像正常人一樣,後來診斷管路不通,進而再行手術。手術前確認病患已達致不能處理事務之程度,手術後脾氣改善,可攙扶行走,但日常生活需專人照顧。」並經該院精神科臨床心理測驗及治療報告結果,原告屬中度失智,有臺中醫院99年7月15日中醫歷字第0990006498號函及相關病歷資料附卷可憑(同上卷第215至338頁)。且經本院於99年9月30日準備程序時,就其本身事務訊問原告結果,除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及住址外,其所回答者與本身事實不符,顯有認知功能障礙,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參(同上卷第356至362頁),足見原告已達無法處理自己事務之程度。綜上,堪認原告為無訴訟能力之人,且有為訴訟之必要。經審酌聲請人為原告之子,由其擔任原告特別代理人應屬妥適,爰依法選任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審判長 胡 國 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