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1號原 告 甲○○被 告 苗栗縣政府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
參 加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代 表 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交換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台內訴字第098021776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9年9月2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劉 錫 賢法 官 莊 金 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昱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