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9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 律師複代理人 鄭崇煌 律師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因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台財訴字第0980064802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9年8月2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許 武 峰法 官 王 德 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