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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訴字第 342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42號原 告 即被選定當事人 賴維寬原 告 即被選定當事人 羅碧華原 告 即被選定當事人 許錫國輔 佐 人 許哲槐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江宜樺訴訟代理人 張燕燕

葉秋容上列當事人間因原墾農民申請發還土地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院臺訴字第099010216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0年5月1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林 秋 華法 官 莊 金 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昱妏

裁判日期:2011-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