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42號原 告 即被選定當事人 賴維寬原 告 即被選定當事人 羅碧華原 告 即被選定當事人 許錫國輔 佐 人 許哲槐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江宜樺訴訟代理人 張燕燕
葉秋容上列當事人間因原墾農民申請發還土地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院臺訴字第099010216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0年5月1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林 秋 華法 官 莊 金 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昱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