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71號原 告 王士銘
黃寶莉被 告 臺中縣政府代 表 人 黃仲生訴訟代理人 鄭銘德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交換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台財訴字第0990024295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0年1月13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王 德 麟法 官 許 武 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