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73號抗 告 人 盧志卿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立立人國民中學間教師介聘事件,對於民國100年6月21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047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許 武 峰法 官 王 德 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