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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訴字第 61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1號原 告 張凰標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 律師被 告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代 表 人 曾武雄訴訟代理人 張金增

參 加 人 湯安盛

湯安全上列當事人間因終止耕地租約事件,原告不服苗栗縣政府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98年苗府訴字第3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國 棟

法 官 劉 錫 賢法 官 林 秋 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裁判案由:終止耕地租約
裁判日期:201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