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2號原 告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代 表 人 戴桂英訴訟代理人 曹洪孝被告 許重明(英文姓名KWA HAJUMIN)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對被告許重明送達之文書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不能依前項之規定為囑託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行政法院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行政訴訟法第77條、第81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本院民國(除西元外,下同)100年5月12日中高行祥義100簡00002字第1000001410號函檢送起訴狀、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之函文,前依原告所查明之被告許重明(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居留證字號:BC00000000)在印尼國居住地址,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駐印尼代表處為送達,惟因無法查知送達結果,原告乃具狀聲請公示送達,分別有退保申請表及居留證影本、外交部條約法律司100年9月30日條二字第10002084750號函、原告100年10月18日聲請公示送達狀等件附卷可稽。本件對被告之外國住居處所為送達,既有經囑託送達而無法查知送達結果之情形,自符合於外國為送達,可預知雖依行政訴訟法第77條規定辦理而無效之要件,依照上開說明,本院自得依聲請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 官 劉 錫 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 啟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