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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簡字第 81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81號原 告 彰化縣政府代 表 人 卓伯源訴訟代理人 許正信被 告 黃耀南上列當事人間因地上物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99年度簡更一字第6號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被告所有坐落彰化縣○○鎮○○○段977、978地號等2筆之地上改良物(農作物榕樹部分),位於西濱快速公路174K+800-176K+200段新闢工程徵收範圍內,因該地上改良物徵收補償之處分,經原告於民國(下同)97年6月12日以府地權字第0000000000A號公告撤銷,並通知被告繳回原領取之補償費,爰依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新臺幣378,000元整,及自訴狀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係基於原告已於97年6月12日府地權字第0000000000A號公告撤銷補償處分,被告受領補償費之法律上原因已不存在。惟被告因不服該處分,循序提起行政爭訟,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503號判決駁回,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1104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更為審理,復經本院於100年4月20日以99年度簡更一字第6號判決,被告不服,已提起上訴,目前繫屬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是以本件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其裁判所牽涉之行政處分(即原告97年6月12日府地權字第0000000000A號公告)仍於行政爭訟中,尚未終結,相關法律關係是否成立,未臻明確。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林 秋 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裁判案由:地上物補償費
裁判日期:201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