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81號原 告 彰化縣政府代 表 人 卓伯源訴訟代理人 許正信被 告 黃耀南上列當事人間因地上物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100年9月30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100年度簡字第81號)之裁判須以本院99年度簡更一字第6號黃耀南徵收補償事件是否成立為準據,裁定命在該訴訟(本院99年度簡更一字第6號)終結前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99年度簡更一字第6號徵收補償事件,前經該案原告黃耀南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100年11月24日100年度裁字第2801號裁定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在案,此有最高行政法院上揭裁定附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林 秋 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