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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63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3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明成訴訟代理人 黃虹霞 律師被 告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鄧明亮訴訟代理人 黃炳光上列當事人間因變更名稱登記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府授法訴字第100004070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0年11月1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林 秋 華法 官 莊 金 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昱妏

裁判案由:變更名稱登記
裁判日期:201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