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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9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號抗 告 人 呂寬恕相 對 人 臺中市政府代 表 人 胡志強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間公會申請許可及立案核准事件,對於民國100年3月3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0001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昱妏

裁判日期:201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