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95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95號上 訴 人 王國雄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 律師被 上訴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代 表 人 劉福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9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1年3月14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劉 錫 賢法 官 林 秋 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裁判日期:201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