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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0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號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胡懋麟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複代理人 王耀賢 律師被 告 彰化縣政府代 表 人 卓伯源訴訟代理人 解凱堤

楊玉珍 律師複代理人 曹尚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地上物補償費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台內訴字第099015633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1年7月13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許 武 峰法 官 王 德 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裁判案由:地上物補償費
裁判日期:2012-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