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9號原 告 廖阿房訴訟代理人 陳怡珊 律師被 告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代 表 人 曾國鈞訴訟代理人 廖紫妤
賴秀宜上列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關於「原告之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訴及變更之訴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所準用。另判決主文乃由判決事實及理由所生之結論,法院如認原告所提變更之訴為不合法,而未另以裁定予以駁回,又未於判決駁回起訴之同時,將變更之訴一併於主文內記明駁回,僅在判決理由欄加以敘明,即屬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規定之判決有類似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依法裁定更正(最高法院74年度第12次民事庭會議決定、82年度臺上字第5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莊 金 昌法 官 劉 錫 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杜 秀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