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號原 告 南投縣政府代 表 人 李朝卿被 告 程辰林上列原告因給付差額地價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差額地價事件,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被告異議視為起訴,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移送訴本院審理,核其起訴未表明起訴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經本院審判長以10 0年度訴字第30號裁定命其依法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2月14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4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林 秋 華法 官 莊 金 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