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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訴字第 445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45號原 告 黃張月燕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 律師被 告 彰化縣政府代 表 人 卓伯源訴訟代理人 黃雅綉

黃國樑上列當事人間因地上物補償費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101年6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101年7月11日上午11時10分於本院第14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莊 金 昌法 官 劉 錫 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杜 秀 君

裁判案由:地上物補償費
裁判日期:2012-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