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32號原 告 劉月鳳即唯成商號被 告 南投縣政府代 表 人 李朝卿上列原告因菸酒管理法罰鍰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台財訴字第101000857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民國(下同)101年9月6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年7月14日繫屬於本院,於101年9月6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林 秋 華法 官 莊 金 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