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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執字第 4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執字第4號抗 告 人 張啟端

張炳燈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張啟堂等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01年4月24日本院101年度執字第4號裁定提出強制執行異議更正、異議持續狀,既係對上開駁回強制執行聲請裁定有所不服,雖非以抗告狀為之,仍應視為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 官 王 德 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12-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