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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90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0號原 告 廖學萬

廖鐘梅廖本均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 律師被 告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代 表 人 曾國鈞訴訟代理人 陳律凱

周淑麗參加人 徐錫珪

徐錫煙呂崇民龔健平徐錫霖徐錫隆徐錫柔上列當事人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錫珪、徐錫煙、呂崇民、龔健平、徐錫霖、徐錫隆、徐錫柔等七人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被告實施區段徵收,於民國(下同)100年12月28日受理訴外人(即耕地出租人徐錫珪,徐錫煙、呂崇民、徐錫霖、龔健平、徐錫隆、徐錫柔七人,下稱訴外人徐錫珪等七人)之申請後,於101年1月4日以中市地權一字第1000043740號函命臺中市西屯區公所將座落臺中市○○區○○段525、

533、552-3、552-4地號4筆土地註銷三七五租約。訴外人徐錫珪等七人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向被告申請發給抵價地,因原告廖學萬、廖鐘梅、廖本均等承租人拒絕受領系爭土地三分之一地價補償費,訴外人徐錫珪等七人乃以承租人受領遲延為由,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存所提存。惟原告不服被告命註銷上揭4筆土地之三七五租約,並另向被告請求以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加4成為補償費,遭被告以101年1月30日中市地權一字第1010002894號函,否准其請求。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乃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三、查參加人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即出租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因本件訴訟之結果,而有受損害之虞,本院認有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許 武 峰法 官 詹 日 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 巧 慧

裁判案由:耕地三七五租約
裁判日期:2012-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