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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5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號原 告 張致遠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 律師複代理人 張仕融 律師被 告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代 表 人 張書豹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核發獎金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文規字第1002030313號訴願決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文規字第0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1年6月2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林 秋 華法 官 莊 金 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裁判案由:核發獎金
裁判日期:2012-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