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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09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9號原 告 左天喜被 告 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陳益民訴訟代理人 顏漢良訴訟代理人 程嬕珍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保險費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台內訴字第101015244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故提起撤銷訴訟者,須先經合法之訴願程序,始能提起。若未經合法訴願程序,原處分即生形式存續力,不得對之爭訟(最高行政法院62年判字第583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原告之訴未踐行合法訴願前置程序者,其起訴不合法,且不能命補正,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以裁定駁回之。次按國民年金法第5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保險人所為之核定案件發生爭議事項時,應於收到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60日內,先申請審議;對於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又按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審議時,應於接到保險人核定通知文件之次日起60日內,填具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一式二份,並檢附保險人原核定函影本及其他有關證件經由保險人向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會申請審議。其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遲誤期間者,應自其原因消滅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敘明遲誤原因,申請審議。審議之申請,以收受審議申請書之日期為準。但以郵遞方式申請者,以原寄郵局之郵戳為準。申請人在第1項所定期間內,向監理會或保險人表示不服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審議,並應於30日內補送審議申請書。申請人向監理會申請審議者,監理會應將審議申請書移送保險人依第5條第1項規定辦理。」第16條第1項規定:「爭議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審定:...申請審議逾第3條第1項所定期間。」是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服保險人所為之核定通知處分,應遵守法定之60日不變期限申請爭議審議,否則其申請不合法,即不得為實體審議,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此為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作成處分之爭議事件,提起行政爭訟之特別前置要件。故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就核定通知處分爭議事件如未遵期申請爭議審議,即屬未經合法訴願前置程序,訴願為不合法,其起訴屬行政訴訟法第10 7條第1項第10款起訴不備要件,且不能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㈠本件原告於民國(下同)100年7月27日向被告申請國民年金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給付,經被告審認原告已領取由國防部發給之軍人1次退伍金及中油臺灣油礦探勘總處發給之1次退休金,且已辦理政府優惠存款,不符請領資格,乃以100年9月7日保國三字第10071057810號函核定,不予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告不服,申請審議,經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會以101年3月16日台內國監字第1000254277號審定申請審議不受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經訴願決定不受理,原告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有卷附原告申請書、原處分、原告100年12月21日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原處分卷第1、2、4頁)、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會101年3月16日台內國監字第1000254277號爭議審定書(原處分卷內)、原告101年3月27日訴願書(訴願卷第16頁)及內政部101年4月24日台內訴字第1010152445號訴願決定(本院卷第8、9頁)等件可稽,堪予認定。

㈡本件原告住於門牌號碼苗栗縣苗栗市嘉新里21鄰嘉興44號,

而於100年9月20日收受原處分,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處分卷第3頁),則原告申請爭議審議之法定期間計至100年11月21日即已屆滿(原至11月19日屆滿,該日為星期六順延至11月21日),惟其遲至100年12月21日(原寄郵局之郵戳日期)始提出爭議審議之申請,顯已超過法定期間,揆諸上開說明,自屬不合法。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會及訴願決定均為程序上不受理之決定,核無不合,原告復對之提起行政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本件既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則兩造實體上之主張,即無加以審究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劉 錫 賢法 官 林 秋 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費
裁判日期:201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