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5號原 告 劉泓志即祐民診所
劉瑞卿被 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 表 人 張文政上列當事人間因刑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2條定有明文,而犯罪之追訴、處罰,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之訴訟程序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條規定自明,且刑事判決確定後之非常上訴程序,復為刑事訴訟法第6編所明定。足知,因刑事判決之非常上訴所生爭議,非屬行政訴訟法所規範得提起行政訴訟為救濟之公法上爭議,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155號裁定參照。又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2條規定,於民國101年6月17日就劉瑞卿醫師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286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聲請非常上訴,卻經被告以101年7月2日雲檢文木87執他674字第17678號函否准,惟查該判決所認定事實與詐欺之法律規定不符。又依司法院釋字第423號解釋意旨,聲請非常上訴視為申請行政處分,為此請求判決被告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2條規定作成檢附意見書給最高法院檢察署之行政處分等語。
三、經查:「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為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2條所明定。換言之,非常上訴制度係為糾正刑事確定案件之審判違背法令所設,其目的在於統一法令之適用,且專屬於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之職權,與一般行政行為有別。人民對法院刑事確定判決不服,自應循刑事訴訟法所定之特別程序提出救濟,要非得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被告對確定之刑事判決提起非常上訴。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非屬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其起訴欠缺訴訟要件,且不能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劉 錫 賢法 官 林 秋 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