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78號原 告 張 益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被 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代 表 人 蔡啟明訴訟代理人 陳淑容
謝淑湞陳佩君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許 武 峰法 官 蔡 紹 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