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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訴字第 478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78號原 告 張 益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被 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代 表 人 蔡啟明訴訟代理人 陳淑容

謝淑湞陳佩君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許 武 峰法 官 蔡 紹 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裁判日期:2013-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