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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訴字第 82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2號原 告 謝福華被 告 苗栗縣政府代 表 人 劉政鴻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複代理人 王庭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異議事件,原告不服苗栗縣政府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100年苗府訴字第6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1年7月2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許 武 峰法 官 王 德 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裁判日期:2012-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