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8號
參 加 人 蔣思齊法定代理人 蔣曼娜
王全中原告蔣黃杏菜等與被告台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間因地上權登記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5條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參加人繳納,茲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