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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訴字第 91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1號原 告 黃張月燕輔 佐 人 黃嘉宏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 律師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李鴻源訴訟代理人 秦錚錚

鄭思宜

參 加 人 彰化縣政府代 表 人 卓伯源訴訟代理人 黃雅綉

黃國樑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一併徵收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院臺訴字第101012006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1年7月3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劉 錫 賢法 官 林 秋 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裁判案由:請求一併徵收
裁判日期:2012-07-05